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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亭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1-13


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盐亭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6

盐亭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

暂 行 办 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指导原则

第三章 投资监管相关方的职责

第四章 对外投资方案的拟定和决策程序

第五章 投资的组织实施

第六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七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八章 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和《绵阳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绵府办发〔2016〕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亭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进行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等投资行为。主要包括:

(一)资产投资:基本建设、购置土地房屋、技术改造、产权置换等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等;

(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联营、参股、控股、股权收购兼并及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权益性资本投资;

(三)产业投资:PPP基金投资运作,产业引导基金投资等。

(四)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二章  指导原则

第四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县国资办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县的产业政策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利益;

(二)符合县域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及发展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融资能力相适应;

(七)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八)严禁企业用集资、信贷资金投入房地产开发项目;

(九)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突出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

投资监管相关方的职责

第五条 县国资办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主要包括: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对外经济合作;

(二)监督投资项目决策,审核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或者备案管理;

(三)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评价等动态监督管理;

(四)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对企业投资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评比管理;

(五)对其出资企业投资决策失误,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行为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执行;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必要的专家论证;

(三)负责权限范围之内的投资决策,加强投资管理,承担投资风险;

(四)开展投资分析,组织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

(五)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

(六)健全内控制度,对所出资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重大投资活动实施监管,有效预防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七)对所投资项目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七条 县国资办委派出的监督机构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履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县国资办报告。

第四章  对外投资方案的拟定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情况,择优选择对外投资计划,并由企业投资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对外投资制度,拟定和编制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形成完整资料上报董事会审定。

第九条 董事会收到投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后,尽快组织相关人士对投资方案、可行性研究进行评审,并经董事会讨论决定,报县国资办。县国资办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查审批,超出授权范围的上报县财经领导小组或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章  投资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企业按有关规定的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报县国资办。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经县国资办批准后,企业再一次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论证,起草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 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文件,会同法律顾问对拟合作、合资方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谈判。谈判过程中,如遇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等文件有重大修改,及时上报县国资办。

第十三条 在合同、章程等文件基本达成一致时,由企业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会研究审定。

第十四条 在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等文件签订后,由企业县国资办备案。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县国资办对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管理,凡不在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项目必须从严监管。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总投资额、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年度重点投资业务领域;

(三)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我县经济发展的投资重点项目。

第十七条 为确保企业年度计划的实施的科学性、及时性、合理性,企业应当在上年度12月底前编制下年度的投资计划,报县国资办。

第十八条 县国资办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企业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报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

(一)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以前向县国资办上报上年度投资计划实施情况报告按季度向县国资办报送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及分析报告

(二)年度投资实施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总体投资完成情况、完成投资计划比重、工程的形象进度报表、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分析等。

第十九条 企业对外投资须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确定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项目决策要严格落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制度要求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要求,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投资计划。确因政策和市场原因造成的投资偏离幅度,董事会尽快研究决策,并向县国资办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书面说明原因,并及时调整和纠正投资规模,尽可能减少国有资金因政策改变带来的损失。

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投资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机构评估,并出具律师机构的法律意见书。企业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经过董事会及类似决策机构决议,并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在董事会及类似决策机构形成投资决议后,及时向县国资办递交该投资项目的相关材料。凡不按规定程序于事前向县国资办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报送投资项目申请材料的,县国资办一律不得审批,并终止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国资办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指导和服务,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根据需要组织项目审计或后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报县国资办审批的投资项目在未获审批前,企业除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需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在上报项目之前,报告县国资办。

第二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除集团公司外,其他出资企业原则上不得从事县外投资项目(县委、县政府决定的投资项目除外)。

第二十七条 企业要加强投资全过程的管理。投资项目要按规定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有控制力的投资项目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都要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并对项目进行后评价;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单独披露有关重大投资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外投资需要审批的投资项目,需向县国资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审批项目的申请文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主体情况、项目实施周期、投资估算、效益分析、中介机构报告等);

(二)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对外投资的决议或会议纪要;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有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股权投资为投资分析报告或投资项目建议书;

(四)企业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及有关文件;

(五)投资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六)合资、合作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和有关情况说明、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重要合作方尽职调查报告;

(七)投资主体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八)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契约文件;

(九)涉及经营许可的,需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十)县国资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对已经审批的企业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企业应及时报告县国资办。

(一)对单项投资预计会超过原核定投资额度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四)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五)投资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企业应充分说明原因及调整内容,经董事会及类似决策机构审核通过后,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报送县国资办。

第三十一条 经审批的项目,未按确认的时间实施或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当向县国资办另行上报延期时间,在一年内仍未实施开工建设的,需在次年年度投资计划中另行申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文件的,县国资办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审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国资办要加强对企业投资计划和备案、审批项目以及项目实施和后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第三十四条 项目投资依据投资额度划定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

第三十五条 企业以下对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研究决定,报县国资办备案。

(一)已列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二)虽未列入年初计划的,但属于县委、县政府指定下达的实施项目;

(三)县属国有企业中的集团公司单项投资额500万元以下,其它出资企业100万元以下。

第三十六条 以下投资项目报县财经领导小组审批:

(一)县属国有企业中的集团公司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他出资企业单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国有参股的投资项目;

(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的企业;

(四)县外投资项目在200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七条 以下投资项目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一)县属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单项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出资企业500万元(含)以上

(二)县外投资项目在200万元以上。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企业投资行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要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应当追究党纪政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请示报告或报告情况虚假的;

(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自行对外进行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违反廉政纪律和公开招投标相关规定的;

(五)投资项目管理混乱,致使投资项目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的;

(六)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的;

(七)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违反合同或协议提前支付购价款的;

(八)企业投资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九条 企业对外投资因决策失误导致对外投资无效益甚至亏损导致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无特别理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编造虚假投资决算,隐瞒、截留投资收益,对外投资监管体系中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经济指标低于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预期目标的,企业应当向县国资办书面报告原因;主要经济指标低于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预期目标20%以上的,无特别理由的,县国资要追究项目责任人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投资项目发生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同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较大资产损失(损失金额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降职等处理,同时按以下标准扣减薪酬:对实行年薪制人员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5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累计的任期激励收入60%;对未年薪制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除免除职务外,按认定损失程度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二)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损失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外),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责令辞职,同时按以下标准扣减薪酬:对实行年薪制人员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累计的任期激励收入100%;对未年薪制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除免除职务外,按认定损失程度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国资办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应当保密的信息泄密的、因泄密造成企业或国家经济损失的、对企业报告实行拖延不办的、违法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当事人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向其追偿。

第十章  附

第四十四条 县国资办将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和县国办对企业投资检查结果和企业整改方案、结果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评议指标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企业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与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行业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相冲突的,按该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是指所出资企业未直接出资或直接出资未达到控股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企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县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盐亭县县属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资金监督管理一览表

附件:盐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亭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